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14859A。 负责人:***。 关于***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6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向***返还58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案判决作出后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58元的义务。***未经查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