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某某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7591号 原告:**矿,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14859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一座1501-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4407986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鄱南路2号三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0877505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矿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分公司(下简称中国联合网络禅城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拆除房屋外的铁架、悬挂通信电缆、无条件修复原状,排除妨害;2、四被告无条件承担修复房屋外墙壁瓷砖、承担材料、搭棚栅聘请施工人员人工支付的费用25000元;3、四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1000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5月16日报市长热线12345平台。《佛山市政务短信平台》责令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处理四被告结成线缆大规模重物,将其房屋瓷砖压坏,瓷砖片随时跌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原告在1996年建设涉案房屋,四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房屋外墙用于搭设线缆,造成墙壁瓷砖脱落,原告有权要求修复原状。经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职能协调未果。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应有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诉请挂设线缆的部分属于房屋外墙,不属于原告的专有部分物权,原告单独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被告仅有一条细线缆途经原告房屋外墙,被告的线缆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的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在内的各被告移除线缆、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其房屋受损是由被告等四被告安装铁架、架设线缆造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根据日常常理,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相关线缆也依据实际移除出原告的房屋外墙,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3、原告诉请各被告赔偿其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外墙悬挂的通信电缆已于原告起诉前拆除,已不存在妨害情况,且涉案房屋外墙瓷砖损坏原因并无证据证明与被告悬挂的通信电缆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被告与原告从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原告自行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当律师费毫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 中国联合网络禅城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已经于2021年5月移除属于被告的线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告架设线缆的行为与原告的房屋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修复费、律师费等没有任何依据。 首先,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与被告架设电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从事实上看,被告架设的线缆位于原告房屋的一楼,而原告瓷砖脱落的位置在其房屋的四楼,且在房屋的侧面,二者位置相差甚远,且原告一楼的瓷砖完好,并未出现脱落现象,从常理上也无法推知四楼瓷砖的脱落是由于被告架设的线缆导致。 最后,根据被告所述,其房屋于1996年建设,年代久远,因此瓷砖脱落应是房屋年久失修、材料老化以及原告怠于管理其房屋等原因所致,与原告架设线缆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修复费没有任何依据。 关于律师费,实践中一般是采取“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做法,且原告与被告关于该事项发生争议时律师费的负担未进行约定,因此,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应由原告本人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现场走访,在经过涉案房屋的线缆中,被告仅有三条(一进一出的两根同轴电缆、一根光缆),且与外墙无直接接触,仅有几根细绳的两头分别连接涉案线缆及涉案房屋的防盗窗,但现场看到防盗窗没有任何变形或者损坏情况。由此可见,经过涉案房屋的线缆并不重,不可能导致涉案房屋损害。另外,距涉案房屋一米左右的隔壁房屋外墙上安装了一个放大器箱,涉案三根线缆的一端连着该放大器箱,该受力点在距涉案房屋仅一米的隔壁房屋外墙,因此,按常理来看,这三根线缆给涉案房屋造成的拉力较其他电缆非常有限。因此,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架设线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无法证明涉案房屋损害与被告架设线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及工人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现场走访,涉案房屋的外墙并不存在明显的损害,仅有一处程度轻、面积较小的腻子层裂缝,以及一块瓷砖脱落,房屋其他地方完好无损。但造成腻子层开裂的主要原因是墙体或者墙表面的水泥砂浆粉刷层收缩与基础沉降,而瓷砖脱落也完全有可能是因为涉案房屋房龄老旧、建筑材料不合格、自然损耗等多种不属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故原告无法证明其所诉称的房屋损害与被告架设线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及工人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线缆、铁架,并向被告主***费、诉讼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涉案铁架有两处,均非被告搭设。且根据被告现场走访,涉案两处铁架均已被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案铁架,属于事实不能,更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结合本案,被告是合法的基础电视网络业务经营者,依法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必要的通讯设备,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阻止和妨碍该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根据《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若原告坚持拆除,则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并负责拆除和可迁移的全部费用和材料。最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及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下,原告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且在本案裁判结果未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不受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损害与被告架设线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拆除线缆、铁架,并承担修复费、工人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议纪要(2021年6月3日、2021年5月28日)。证明四被告一致对悬挂在原告房屋外墙的通信电缆是没有异议的。 2、律师函。证明我方对2021年5月28日的会议纪要提出的由原告垫付鉴定费有异议,原告认为修复费用少于鉴定费,因此提出异议,才有了第二份会议纪要。 3、申请房屋墙钉铁架悬挂通讯线缆拆除处理申请书。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房屋墙钉铁架悬挂通讯线缆拆除的问题。 4、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共有证。证明本案受到侵害的房屋系属于原告的。 5、图片(3张,建设局拍摄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信电缆确实对涉案房屋外墙主体产生的损害。 6、发票。证明由于妨害纠纷造成了原告要聘请律师代理该案件,应当按照责任分配来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7、现场图片(2021年6月18日左右拍摄)。证明确定了造成墙体出现裂缝的损害及瓷砖脱落等损害事实,与线缆移除及铁架拆除前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 8、维修工程报价单。证明修复原告外墙的费用。 9、委托合同、涉案房屋共有人**发、**深身份证复印件及**发、**深出具的《情况说明》。 诉讼中,被告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举证如下:1、涉案光缆图、涉案房屋走访视频光盘。证明被告四仅有三条线缆(一进一出的两根同轴线缆、一根光缆),且与外墙直接接触,仅有几根细绳的两头分别连接涉案线缆及涉案房屋的防盗窗,但现场看到防盗窗没有任何变形或者损坏情况。由此可见,经过涉案房屋的线缆并不重,不可能导致房屋损害。涉案房屋的外墙仅有一处程度轻、面积较小的腻子层裂缝,以及一块瓷砖脱落,房屋其他地方完好无损。但造成腻子层开裂的主要原因是墙体或者墙表面的水泥砂浆粉刷层收缩与基础沉降,而瓷砖脱落也完全有可能是因为涉案房屋房龄老旧、建筑材料不合格、自然损耗等多种不属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涉案房屋一米左右的隔壁房屋外墙上安装了一个放大器箱,涉案三根线缆的一端连着该放大器箱,该受力点在距涉案房屋仅有一米的隔壁房屋外墙,因此,按照常理看,这三根线缆给涉案房屋造成的拉力较其他电缆非常有限;在经过原告房屋的线缆中,除了本案四位被告的线缆,还有其他主体的线缆。 庭审后,被告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补充提交:2、现场清点视频光盘、线缆照片、通信用层绞填充式室外光缆产品合格证。证明经过原告房屋的线缆合计58条,能清晰辩识的线缆中,移动公司有6条、电信和联通公司各2条,除了广电公司的3条线缆,还有45条没有标识的线缆。一根光缆长3004米,重360千克,故一米约重0.1千克。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6、7,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为原告单方书写,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有原件核对,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各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8为原告单方委托出具,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庭审后提交的证据9,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为被告广东广播电视禅城分公司单方清点,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涉案物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组村××巷××号,原告**矿为该物业共有人之一,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另有**发、**深各占涉案物业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矿与**发、**深系兄弟关系。**发、**深未参与本案诉讼,该两共有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确认**发、**深作为涉案物业的共有人之一,同意由原告**矿代为行使本案诉讼的权利。 2021年6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四被告召开会议并出具《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协调解决市民与通信运营商房屋受损赔付问题的会议纪要》,上载:“一、市民**矿先生对其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描述:其房屋位于××街道××村××巷××号的物业被中国电信、联通、移动和广电网络公司拉挂线缆,因电缆太重,造成其房屋瓷砖压坏,瓷片随时跌落,存在安全隐患,提出由通信运营商承担修复外墙费用的诉求(其律师意见,无需对房子检测鉴定,最好各方协商解决,以节省不必要的费用)。二、与会通信运营商代表分别发言,对其所在公司有通信线缆外挂在**矿先生房屋一楼的外墙无异议。但表示,鉴于通信运营商均是国有企业,每项费用支出都需要合理的理由和规范的审批程序,即使要承担外墙修复费用,前提是需要有资质的房屋检测鉴定公司对**矿先生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房屋检测鉴定报告的具体责任界定进行外墙修复费用分担。如确属于通信运营商的责任,通信运营商将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三、我局就市民**矿先生反映的问题多次组织协调,但未能就市民**矿先生提出的诉求协调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我局依职能协调未果。为此,建议市民**矿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为查明涉案物业现状,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组织原、被告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原搭设在原告房屋外墙的通信电缆已从原告房屋外墙迁出,原告房屋外墙靠近通信电缆的约10排瓷砖颜色变暗,其中部分瓷砖有细小裂纹。从现场可以看出,原告外墙搭建有三个铁架,其中外墙中间的铁架已拆除,且拆除时导致约三块瓷砖脱落,现场仍遗留有两个铁架,除用于固定铁架的螺丝钉外,原告外墙靠近电缆位置仍遗留有约12个螺丝钉未拆除,遗留的螺丝钉均位于靠近电缆的近10排外墙瓷砖上。靠近通信电缆的第一排窗户飘台红色瓷砖有两处脱落。原告所指外墙上方的大块瓷砖脱落的具体位置与通信电缆不在同一面墙上,且附近没有悬挂通信电缆,该部分瓷砖位于外墙上方,距通信电缆位置超过四米。 另,现场勘查时,原告陈述:1、因悬挂在原告房屋外墙的通信线缆已由各被告在诉讼中从原告房屋外墙迁移,现原告房屋外墙仅余下未拆除的铁架及当时安装用于固定通信线缆的螺丝钉,故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四被告将安装在原告房屋外墙的剩余两个铁架进行拆除,并对遗留在原告房屋外墙的螺丝钉进行拆除。2、原告陈述其房屋外墙因悬挂通信线缆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原用于悬挂通信线缆的近10排瓷砖颜色变黑,部分瓷砖有裂缝;②中间的第二个铁架在拆除过程中导致瓷砖脱落;③靠近通信电缆的第一排窗户飘台红色瓷砖有多处脱落;④位于外墙上方的大块瓷砖掉落,原告因此搭建脚手架花费2500元。3、原告认为窗户飘台红色瓷砖及外墙上方瓷砖脱落系被告悬挂电缆振动导致。4、涉案房屋建于1996年左右。 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虽然原告仅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在诉讼中取得另外两位共有人的授权,同意由原告代为行使本案诉权,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结合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可知,虽四被告架设在原告房屋外墙的线缆已经迁移,但尚余下两个铁架和部分螺丝钉未拆除,原告主张四被告拆除遗留在其外墙的铁架及螺丝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修复外墙的费用,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可知,四被告在原告房屋外墙搭设线缆给原告房屋外墙造成损害主要体现为靠近电缆的约10排外墙瓷砖受损,该部分外墙瓷砖受损情况主要体现为瓷砖颜色变暗、部分瓷砖存在脱落、部分瓷砖出现细小裂纹。加之本院前文确定的靠近电缆的约10排外墙瓷砖上尚有两个铁架及部分螺丝钉需要拆除,必然给原告房屋外墙靠近电缆的约10排外墙瓷砖的损害进一步加重,本院结合该损害后果,确定四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外墙靠近电缆的约10排外墙瓷砖进行修复。至于修复费用,综合考虑修复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材料、人工费用等,本院酌定为12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因外墙遗留的铁架及螺丝钉位于本院确定需进行修复的外墙范围内,故本院确定的该修复费用已经包含四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外墙余下两个铁架和部分螺丝钉的排除妨害行为所需支付费用,为便于执行,本院对原告诉请第一项主张的行为折算入诉请第二项的修复费用内,不再就修复行为进行单独判决。 至于原告主张的其房屋外墙窗户飘台红色瓷砖及外墙上方瓷砖脱落,因上述受损位置与线缆搭设位置有一定距离,加之原告房屋楼龄较长,无证据证明上述受损位置与四被告搭设线缆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四被告一并对上述受损位置承担修复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四被告抗辩的其他侵权主体问题,如确实存在,四被告可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后进行追偿,另,四被告在原告外墙搭设线缆属实,至于四被告各自搭设线缆的数量及各自对原告外墙受损的程度与原告行使本案诉权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非诉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主张四被告负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矿支付外墙修复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矿负担234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共同负担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