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20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148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6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RWW0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7943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的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8月5日,本院依职权追加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1年9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服务费用5559312.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为标准、从被告实际欠费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付清上述服务费用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的违约金为1393088.13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暂计算到开庭之日的律师费为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顺德分公司)签订了《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向电信顺德分公司定购物联网卡电信服务,合同同时约定了电信顺德分公司收取电信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方式等。后电信顺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但***公司在接受服务后开始拖欠电信服务费。因原告公司内部业务管理调整,2019年后与***公司发生的业务统一由原告与***公司对接。
2019年12月18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核算签署《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9950850.76元,三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2294539.65元,之后第三人将对原告享有的7060122.01元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用于抵偿对原告7060122.01元的欠款;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2599065.25元,之后第三人将对原告享有的7997123.85元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用于抵偿对原告7997123.85元的欠款。同时约定若产生争议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之后,被告逾期支付完毕第一笔款项2294539.65元,截至起诉之日,第二笔款项被告实际只支付了1235460.35元,第二笔款项尚欠1363604.90元至今未付。根据《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确认的债权转让比例,被告至今实际尚余5559312.26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尚欠第二笔的金额并非原告所陈述的金额1363604.90元,而是1357372.40元。被告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错误的,三方协议是新订的协议,违约标准是错误的,根据新的三方协议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新的协议是在2019年12月18日签订,计算违约金也应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但原告计算的违约金很多都是从2019年12月18日前计算。新的三方协议书是有第三方参与的新的协议,双方对新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新的约定,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且三方协议中也没有特别注明若违约按原合同履行,所以原告的违约责任计算是不合理的。
第三人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不同意债权转移,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3月20日前需要向原告支付2599065.25元,第三人才免除7997123.85元的债权,现在被告没有足额支付,所以第三人不同意债权转让。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举证部分,1.原告所举证据缴***函及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第三人认为与其无关,有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分析。2.对原告所举《追欠代理服务协议》,有原件予以核对,且有发票予以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举证部分,原告对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2月份付款回单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中2019年12月18日前的付款回单及2020年7月24日付款回单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汇总表因系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确认。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2月份付款回单真实性予以确认,汇总表系对付款回单的统计,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顺德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甲方主要通过向乙方购买M2M流量卡的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无线M2M业务;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5.2甲方凭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本合同业务费用,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向乙方付款……(2)后付费方式每月[6-10]号期间,乙方将在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划扣甲方上月账期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逾期付款,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未销户的情况下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国家规定服务时限内回复业务服务。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丙方)、被告(乙方)、第三人(甲方)签署《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11月1日续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政企渠道代理服务协议》,乙方与丙方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了《***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物联网业务合同》。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相应的合同期内乙方应付丙方的款项中已核对确认金额共计19950850.76元人民币。丙方收到第一笔款项9354661.66元人民币后,应付甲方共计7060122.01元人民币;丙方收到第二笔款项10596189.10元人民币后,应付甲方共计7997123.85元人民币。二、甲乙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2294539.65元人民币后,甲方将针对丙方的债权共计7060122.01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用于抵偿对丙方的部分欠费7060122.01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乙方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2599065.25元人民币后,甲方将针对丙方的债权共计7997123.85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用于抵偿对丙方的部分欠费7997123.85元。四、协议生效后,有关发票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即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二项下付款义务后,丙方依据合同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依据合同向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完毕后,甲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本协议标的金额下的债权。如本协议标的金额外,乙方丙方存在未核对确认的确认其他费用的,待双方核对确认后再结算。五、**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在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过错方承担。《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附件四《***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物联网业务合同》第二笔费用计费清单显示每月欠费金额:
客户名称
帐期
欠费金额(元)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419931.65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3143595.58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6月
2067152.62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
***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
265509.25
合计
10596189.1
2020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缴***函一张,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的《关于苏州派尔、***维奇和佛山电信的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合同编码GDFSA1902818CGNOC),根据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已支付2890000元。由于近期开拓新业务板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剩余的2003604.90元未能及时支付,承诺剩余的合同约定款项2003604.9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缴清。
被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付款回单及汇总表显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890000元;202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232.50元;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640000元。
另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签订《追欠代理服务协议》,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担任处理欠费追缴事宜,追欠客户为: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约定本项代理服务协议基础服务费用40000元(含税价),其中基础服务费用含庭前支撑服务费及庭审服务费两部分。南海分公司诉苏州派尔项目:……;顺德分公司诉***维奇项目:庭前支撑服务费价款为9708.74元,税款为291.26元,价税合计为10000元,庭审基础服务费价款为9708.74元,税款为291.26元,价税合计为10000元……风险费按:案件判决生效后按实际执行到账款项乘以2%的费率收取。风险费合同价与实际结算最高不超过160000元……。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支付20000***费。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欠付电信服务费引起的纠纷,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因讼争的合同成立及纠纷的发生均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电信顺德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以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就原告的各项主张,本院分述法如下:
关于被告尚欠电信服务费金额。被告抗辩认为按照《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被告尚欠第二笔的金额并非原告所陈述的金额1363604.90元,而是1357372.40元,其实际差额为被告2020年7月24日向原告转账的6232.50元是否为支付案涉款项。首先,被告提交的付款回单显示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支付的总额为2890000元。其次,2020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缴***函确认截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已支付2890000元,剩余的2003604.90元未能及时支付。因此,可以确认被告在2020年9月7日出具承诺函时,并未将2020年7月24日支付的6232.50元计算入涉案债务中,故该笔款项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因被告按《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共计支付了3530000元(2890000元+640000元),则被告尚欠第二笔款项为1363604.90元(2294539.65元+2599065.25-3530000元)。原告主张以被告已支付部分金额按《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确认的债权转让比例确认被告尚欠款项,第三人抗辩认为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3月20日前需要向原告支付2599065.25元,第三人才免除7997123.85元的债权,现在被告没有足额支付,所以第三人不同意债权转让。但《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并未明确说明案涉债权转让仅可全部转让抵扣,不可部分转让抵扣,且案涉协议约定亦是分批抵扣,原告主张按比例抵扣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尚欠原告的电信服务费用计算为5559312.26元[1363604.90÷(2599065.25/10596189.10)]。为减少诉累,在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
关于利息,实际为被告逾期支付电信服务费违约金。《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的签订,并未否定《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虽原告现仅主张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但被告逾期造成原告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过分高于损失,有违公平,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现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关于利息起算日期,原告主张以被告欠费金额为基数,从被告实际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计算的尚欠金额,计算已付款及抵偿的金额为5036876.84元,结合《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附件四第二笔费用计费清单,扣减后2019年3月、4月的费用结清,自2019年5月起未结清费用,则实际欠款之日为2019年6月11日起,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利息计算表。
关于律师费。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债权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过错方负担,现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追偿电信服务费,故被告为过错方,应支付本案律师费。本案中,原告除实际支付20000元基础服务费用外,剩余律师代理费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账款金额不同阶段,按照不同比例计算,因此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原告已经实际支出20000***费,予以支持,对《追欠代理服务协议》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依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555931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附表确定的利息计算表计算);
二、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本案受理费6060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7742元,被告***维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表:利息计算表
欠费月份
欠费本金(元)
计算标准(年利率)
起算日期
结束日期
2019年5月
626650.39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现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
2019-6-11
2019-7-10
2019年6月
2693803.01
2019-7-11
2019-8-10
2019年7月
5293803.01
2019-8-11
2019-9-10
2019年8月
5559312.26
2019-9-11
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