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277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