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竹山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323民初785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竹山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