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8039号 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立案(2024年12月18日)后第二天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交纳案件受理费121838.00元期限尚未届满就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1838.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