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808号 原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