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82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范家营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9198860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银行开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8615××××50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106475.00元为限,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5964.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8615××××50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106475.00元为限,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02××××1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106475.00元为限,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8751.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