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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民初2614号
原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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