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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402民初2792号
原告:***。
被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城隍庙商城A楼四层67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入职后多次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均被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公章由被告负责人管理,未经被告同意原告无法为自己签订合同。原告虽为人力资源专员,但没有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事实上没有被告的同意原告也做不到,为原告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属于被告而不是原告自己。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仲裁裁决正确,请求维持仲裁裁决;2、2016年5月16日原告自愿申请离职,并填写离职交接表,载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争议,没有其他经济纠纷”,充分表明了原、被告之间的所有事宜全部了结,再无其他争议;3、***系被告单位的人力资源专员,其岗位职责之一是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被告不应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6日,***入职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2500元。***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7500元、赔偿金1500元。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日出具德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员工离职交接表”一份,记载“***3个月试用期已满,***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经***申请,用人单位不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争议,没有其他经济纠纷”,该表由***签字。***对其签字没有异议,但称,不是自动离职而是单位辞退,该交接表签字时是空白的,交接表的内容是签字后补添的。被告不认可。***对此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入职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的人力资源专员,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工作,其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不仅仅是一个劳动者,更是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代表者,应当知晓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放任“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及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证据证实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综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