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世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B7NN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硕洁京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亭园6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Q1U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728184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安路281弄3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5397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世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硕洁京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洁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世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