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2141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建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