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寻甸优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5004号 原告:寻甸优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嘉欧建材城S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B座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寻甸优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雅居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雅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投十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雅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10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210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水泥货物,合同金额为370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6月15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水泥1171吨,合计605898元。时至今日,被告尚有321038元货款未支付,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实情。被告建投十六公司答辩称:金额认可,没有争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对于双方质证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至于其余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将于后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优雅居公司(卖方)与被告建投十六公司(买方)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双方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建筑采购水泥采购达成一致并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且当月15日前甲、乙双方财务对账清楚后次月15日前,甲方按当月货款的60%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在标的物供应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剩余价款。2022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水泥材料结算书》载明结算含税金额为605898元、付款金额为284860元、欠款金额为321038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保全费2125元、保全担保费600元。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和保全担保费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结算尚欠付货款金额321038元,被告亦对欠付货款金额予以认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货款32103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与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以欠付货款金额3210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27日(原告主张)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针对原告诉请保全担保费,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且该笔费用并非必要诉讼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寻甸优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038元,并支付以3210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寻甸优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元、保全费2125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