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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7101民初232号 原告:曲靖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曲靖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曲靖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某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靖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