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79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五公司、十六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8000元;及自2022年9月30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7日止为:3220.54元;合计51220.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1借用被告2的资质,实施“昆明中骏文鼎苑(KCG2016-29-A7地块)及昆明中骏都市风华中心(KCG2016-29-A6地块)”两个项目的工程建设。2019年9月1日,被告1聘用原告担任现场实验员,每月工资为:7000元,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该工作至2022年4月30日。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始终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12个月工资,合计金额为:84000元。2022年6月30日,被告1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并声明若有超期将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然而,被告1并未兑现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讨,仅在2023年1月16日才向原告支付21000元工资,剩余48000元至今仍未支付。因被告1与被告2系挂靠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判令被告2与被告1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十六公司、第五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起诉十六公司,主体不适格,涉案项目十六公司并未参与建设,同时十六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没有使用原告的任何劳务,因此原告起诉十六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被告第五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与原告也未签订合同劳务合同,原告在第五公司也没有打卡记录,也无相关登记信息,同时根据日常农民工工资统计发放,原告也无相关信息记录。故原告与两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双方并非劳务关系或者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所以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案涉中俊文鼎苑项目总承包单位,现已经向下足额支付劳务费,已经充分履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及支付义务,依法不应当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原告应当向直接聘用原告的主体主张劳务费,而不应当向十六公司或者第五公司主张。另外,原告虽提供了***签字的欠条,但***并无任何签字的权限,且***也未得到十六公司及第五公司的授权,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十六公司因劳务需要,找到***,要求为其提供劳务,劳务完成后,2022年9月14日十六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记载:兹有***同志(身份证号:53010319********)于2019年9月1日至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昆明中骏文鼎苑(KCG2016-29-A7地块)及昆明中骏都市风华中心(KCG2016-29-A6地块)”两个项目聘用做现场实验员工作至2022年4月30日,我公司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工资累计9个月,每月工资8000.00元,拖欠工资合计9个月*8000元月=72000元。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同志所欠工资支付完毕,若有超期将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签名、捺印。至开庭之日,尚欠48000元未支付。
另查,***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十六公司,为十六公司涉案施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原告工作期间的费用由被告十六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十六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支付48000元的劳务费,从十六公司出具的欠条中可以确认被告十六公司所欠劳务费为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在欠条中明确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十六公司未按时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第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使用劳务来看,第五公司并没有的使用原告的劳务,而是被告十六公司实际安排、管理并使用。故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抗辩称十六公司及五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十六公司提供劳务,并由十六公司管理和使用,其所欠劳务费也由十六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予以书面确认,本案被告十六公司属于适格被告。对于第五公司是否适格,其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行驶其诉权,并认为与其诉讼有利害关系对其提起诉讼,并未违法法律规定。同时,在本案中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故,对于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采纳。对于被告其他抗辩主张本院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8000元;并支付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25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附:审理法官联系方式
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871-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