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天化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乌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乌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发回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退还上诉人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