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302号
原告:武汉市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阳光国际702-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UKN4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合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怡隆苑小区C栋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994753499。
法定代表人:向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恩施市教育技术装备站,住所地:恩施市黄泥坝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1421967578Q。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7号金鳞大厦1幢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16516804U。
负责人:**。
被告:恩施市风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万福国际商贸城北区办公楼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4FN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恩施合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市教育技术装备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恩施市风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恩施合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市教育技术装备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恩施市风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市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