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贵州华昌群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小河红河路海信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申请人贵州华昌群建模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账号为**********8000216130,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人为贵州华昌群建模塑有限公司,票号为30105210/00253929的空白银行现金支票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华昌群建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