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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040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