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民初40925号 原告:**才,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住所地:广州市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诉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长 彭 鹏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