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民初40925号
原告:**才,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住所地:广州市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诉被告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长 彭 鹏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