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12323号
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7号东圃加油站2楼。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驰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锐***2号(自编1#)102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悦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路19、21号五楼581房。
法定代表人:郑广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6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二环公司”)诉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焜宝公司”)、被告广州驰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驰锋公司”)、被告广州悦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悦悦公司”)、被告广州**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二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焜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被告驰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悦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二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焜宝公司、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立即向北二环公司腾退、交还其占用的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2.判令焜宝公司向北二环公司支付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交还案涉萝岗大桥桥底场地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2012年3月15日起计至2019年9月14日为1329133.11元;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以每月18084元的标准计算使用费;2020年9月15日起,每年9月15日至次年9月14日作为一个年度,按照前一年度使用费标准每年5%的递增率计算场地使用费,暂合计1365301.11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3.判令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共同就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萝岗大桥桥底场地使用费向北二环公司承担连带偿付义务;4.判令焜宝公司、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本院释明,北二环公司表示本案合同如果无效,其坚持原诉讼请求不变更。
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14日,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简称《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北二环公司将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面积共6120平方米的场地提供给焜宝公司管理和使用,焜宝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及将该场地内的使用管理权抵押或转让给他人。第二条:场地由焜宝公司作为羽毛球或其他体育训练项目场地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其中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为建设期,建设期免租。第五条:场地使用费按每月每平米2元计收,第二年起,场地使用费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收。第六条:焜宝公司使用该场地的规划须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北二环公司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转包场地给第三方管理使用……在合同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禁止使用高架桥底”的有关文件或通知时,焜宝公司应无条件退出场地,北二环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合同签订至今,焜宝公司仅支付了两个季度(2011年9月15日-2012年3月14日)租金,此后再未向北二环公司支付任何场地租金或使用费。且焜宝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约、违规使用场地的情形,如将场地擅自转租给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用于汽车维修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前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等。北二环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焜宝公司整改,但焜宝公司一直未按照北二环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2013年3月26日(焜宝公司拖欠场地使用费长达一年),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发函要求其付清场地使用费并通知于2013年4月1日解除《场地使用合同》。此后,由于焜宝公司仍未支付长期拖欠的场地使用费及搬离场地,北二环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再次向焜宝公司发函,重申《场地使用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焜宝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前搬离放置于涉案场地内的全部物品,然而,焜宝公司拒绝搬离放置于涉案场地的物品、拒绝交还涉案场地给北二环公司,并坚称将依据《场地使用合同》继续使用涉案场地。
焜宝公司租赁场地期间,广深沿江高速发生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发出限制使用桥下空间的相关规定,多次要求焜宝公司及使用涉案场地的第三方停止违规占用涉案场地的行为。在北二环公司多次催促、行政执法部门多次检查执法后,焜宝公司仍无故、持续、强悍地占用场地并擅自出租给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且各方均未向北二环公司支付费用。
北二环公司认为,焜宝公司严重违反《场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且该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期限早已届满,根据《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焜宝公司应当立即返还场地并向北二环公司支付拖欠的场地使用费。即使焜宝公司另案主张《场地使用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焜宝公司亦应承担前述支付场地使用费的责任。此外,由于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早已终止,焜宝公司无权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本案其他第三方,本案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也无权占用、使用涉案场地,参照《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对于北二环公司同样需承担腾退并交还涉案场地及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及责任。
综上,焜宝公司、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罔顾北二环公司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多次催促,长期强占并违规使用涉案场地,严重侵犯了北二环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焜宝公司、驰锋公司、悦悦公司、**公司违规占有、使用涉案场地的行为严重威胁萝岗大桥用地范围内及周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北二环公司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焜宝公司辩称:一、驳回北二环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1、2012年2月份至2012年6月29日,焜宝公司使用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2011年6月14日,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二环公司同意将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面积共6120平方米的场地提供给焜宝公司管理和使用;由焜宝公司作为羽毛球或其他体育训练项目场地使用;场地管理及使用期为5年,即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为建设期,建设期免租;焜宝公司在对桥下空间进行改造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实施方案报北二环公司审批,在方案通过北二环公司审批后,焜宝公司才可以组织施工,费用全部由焜宝公司负责;为保证北二环公司桥梁安全,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焜宝公司应向北二环公司交付用地保证金人民币36000元和首季的场地使用费人民币36720元。
2011年6月15日,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出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该《发票》记载:北二环公司收到焜宝公司支付的场地使用费36720元。2011年6月16日,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记载:北二环公司收到焜宝公司交来用地保证金36000元。
2011年9月20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政队向焜宝公司颁发《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该施工证记载:被许可人为焜宝公司;许可事项为羽毛球或其他体育训练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桥底等。焜宝公司为此投入巨资建设羽毛球或其他体育训练建设工程。2012年2月份,焜宝公司建设完成涉案场地的建设工程。2012年2月20日,焜宝公司向北二环公司支付第二季度场地使用费36720元。2012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中的溶剂油泄漏,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1]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2012年6月29日起,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自2012年6月29日之后,北二环公司已经实际控制场地及其建设工程。至2018年3月份期间,北二环公司为建设萝岗高架桥一直占用涉案场地及其建筑工程。
2、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焜宝公司使用涉案场地中的B区(**教练场)。根据现状,按照从东往西的顺序把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篮球场等建设工程划分为四个区域:A区(少年宫旁)、B区(**教练场)、C1(篮球场、羽毛球场)、C2(篮球场、羽毛球场旁)。经北二环公司同意,2018年5月17日,****************岗大桥桥底(大塱村旁)约5000平方米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该区域为B区(**教练场)。2019年6月8日,北二环公司责令**公司停止经营。2019年6月份,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场地中的B区(**教练场)。
3、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份,焜宝公司使用涉案场地中的C1(篮球场、羽毛球场)。经北二环公司同意,2018年8月15日,****************岗大桥桥底靠路边前段约2450平方米与***、***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把涉案场地及其建筑工程【该区域为C1(篮球场、羽毛球场)】租赁给***、***使用。焜宝公司并未与驰锋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未把涉案场地及其建筑工程租赁给驰锋公司使用。至于***、***与驰锋公司采取何种方式合作,焜宝公司不清楚。
2019年6月8日,北二环公司责令驰锋公司停止经营。2019年6月份,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场地中的C1(篮球场、羽毛球场)。
综上,北二环公司租赁给焜宝公司的涉案场地是裸地。焜宝公司经北二环公司同意投巨资在涉案场地上建设建筑工程。北二环公司是涉案场地的使用权人,焜宝公司是涉案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焜宝公司的涉案建设工程与北二环公司的涉案场地附着在一起,不可分离。现北二环公司单纯地要求焜宝公司腾退、交还涉案场地已经不存在可能。因此,北二环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且,焜宝公司与北二环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关联案(2019)粤0112民初6220号,正在处理过程中。该案中,焜宝公司已就涉案建设工程要求北二环公司赔偿损失。只有北二环公司赔偿焜宝公司涉案建设工程的损失之后,北二环公司才有权拥有焜宝公司的涉案建设工程。只有焜宝公司不向北二环公司交付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时,北二环公司才能要求焜宝公司向其交付。
焜宝公司使用A区(少年宫旁)、C2(篮球场、羽毛球场后)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的时间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29日。自2012年6月29日之后,北二环公司已经实际控制A区(少年宫旁)、B区、C1区、C2(篮球场、羽毛球场后)场地及其建设工程。2019年6月30日之后,焜宝公司已经停止使用B区(**教练场)、C1(篮球场、羽毛球场)场地及其建设工程。北二环公司已经实际控制B区(**教练场)、C1(篮球场、羽毛球场)场地及其建设工程。因此,北二环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依据。
二、驳回北二环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1、2011年9月20日,北二环公司才许可焜宝公司对涉案场地进行建设,建设期由此顺延,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建设期免租。焜宝公司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向北二环公司交纳涉案场地使用费。因2012年6月29日,南岗发生火灾,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焜宝公司已经向北二环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涉案场地使用费73440元(36720元+36720元)。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9日,北二环公司不要求焜宝公司交纳。因此,焜宝公司已经交清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29日的涉案场地使用费。
2、2012年6月29日南岗火灾后,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焜宝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的期间,北二环公司要求焜宝公司向其支付场地使用费,没有事实依据。
3、北二环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焜宝公司向北二环公司支付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涉案萝岗大桥场地之日止场地使用费。焜宝公司使用A区(少年宫旁)、C2(篮球场、羽毛球场后)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的时间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29日。焜宝公司使用B区(**教练场)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的时间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29日、自2018年5月17日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焜宝公司使用C1(篮球场、羽毛球场)场地及其建设工程的时间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29日、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因此,北二环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焜宝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也应属无效。
被告驰锋公司辩称:一、驰锋公司使用的场地,系由驰锋公司的股东与焜宝公司的授权代表***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后,交给驰锋公司使用的,驰锋公司在使用时已依约按月向焜宝公司支付租金,不存在占用北二环公司场地的情形。
驰锋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其股权由黄和深代持)代表驰锋公司寻找可以经营球场项目的场地,遇到了宣称拥有位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靠路边前段约2450平方米场地(大塱村旁)(下称“场地”)管理及使用**焜宝公司。焜宝公司通过出示其与北二环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下称《场地使用合同》)来证明其不但拥有涉案场地的使用权,且该场地还可以用来经营“羽毛球或其他体育训练、教育场”项目,其对场地的管理及使用期限为十五年,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
基于对焜宝公司所述及其场地使用合同的信赖,驰锋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于2018年8月15日与焜宝公司的授权代表***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驰锋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使用位于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靠路边前段约2450平方米场地(大塱村旁)(下称“场地”),使用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30日为免租建设期,交押金58800元和第一个月租金29400元后可进场建设,免租期后,第一年每月的租金为29400元,合同签订后,驰锋公司的隐名股东***依约向焜宝公司支付了押金及第一个月(2018年9月份)的租金,合计88200元,由焜宝公司出具了《收据》。随后,驰锋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将场地交给驰锋公司使用,得到焜宝公司的允许,驰锋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对承租的场地进行装修改造。
3、免租期过后,驰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每月月初向焜宝公司的授权代表***银行账户转入当月的租金,具体是:2018年10月9日转入10月份租金25100元、2018年11月5日转入11月份租金29400元、2018年12月5日转入12月份租金29400元、2019年1月5日转入1月份租金29400元、2019年2月17日转入2月份租金29400元、2019年3月5日转入3月份租金29400元、2019年4月5日转入4月份租金29400元、2019年5月6日转入5月份租金29400元,合计230900元。
因此,驰锋公司不存在占用北二环公司场地的情形,驰锋公司使用的场地系向焜宝公司租赁而得,每月均依约支付租金,北二环公司应向焜宝公司主张场地使用费,无权向驰锋公司主张。
二、驰锋公司并非北二环公司的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及诉讼费。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之间存在的场地使用合同是否解除,焜宝公司是否仍有权继续管理及使用涉案场地,系其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驰锋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亦非担保人,不存在连带关系,因此,不应负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
三、驰锋公司所租用的场地面积仅为2450平方米,实际使用期限仅9个月(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并非北二环公司主张的6120平方米及使用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
驰锋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与焜宝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为2450平方米,自2018年9月1日起使用,实际仅使用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使用期限仅9个月。驰锋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已无法使用涉案场地。
四、北二环公司存在与焜宝公司合谋欺骗驰锋公司的可能。
北二环公司主张在2013年即解除或终止与焜宝公司的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为何2018年-2019年,焜宝公司仍能使用及管理涉案场地、仍能使用涉案场地欺骗驰锋公司?这么多年北二环公司为何没驱赶焜宝公司搬离涉案场地?北二环公司在驰锋公司2018年8月下旬进场装修时曾派人前来巡逻,在当时却未制止驰锋公司的装修,在驰锋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装修后,才于2018年10月通知驰锋公司无权使用场地,这时驰锋公司已投入资金,无法退出,此举令驰锋公司损失惨重。北二环公司存在与焜宝公司合谋欺骗驰锋公司的可能,北二环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本案的场地占用法律关系发生在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之间,驰锋公司与北二环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驰锋公司仅与焜宝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驰锋公司不是北二环公司的合同相对人,驰锋公司并非非法占有涉案场地,而是基于焜宝公司的转租行为使用涉案场地,且均按月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因此,驰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北二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悦悦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北二环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显示,《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显示为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主体,非合同***,不应承担偿还租金的责任,同时北二环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中无法证明我公司与案件有关。故我公司与本案无直接或间接关系。综上所述,北二环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北二环公司对我司的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北二环公司对**公司的起诉。北二环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显示,《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显示为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主体,非合同***,不应承担偿还租金的责任。且2018年5月17日焜宝公司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大塱村旁)5000平方米场地用于停车场、教练场。合作经营期限为2018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押金8万元以及每月租金4万元。**公司将该场地用于教练场并投入运营后,北二环公司于2019年6月8日向**公司下发告知函,告知为非法占用上述租赁场地。但在**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该事项,且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缴纳租金和押金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焜宝公司欺诈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巨大,故**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公司在收到北二环公司的告知函后,已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清场并停止使用案涉场地,并不存在占用场地的情况。**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焜宝公司缴纳了租金和押金,北二环公司应向焜宝公司追讨场地使用费和诉讼费,不应由**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北二环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北二环公司(甲方)与焜宝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面积6120平方米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羽毛球场或其他体育训练项目场地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及将该场地内的使用管理权抵押或转让给他人。该场地管理及使用期限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为建设期,建设期免租。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用地保证金36000元和首季的场地使用费36720元。场地使用费: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第二年起,场地使用费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收。甲方对该场地拥有监督权。甲方在检查时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经营或者存在对甲方桥梁有危害行为,发出整改通知后逾期10个工作日未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和监督,对乙方在使用该地块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甲方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乙方必须按照要求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转包场地给第三方管理使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方案进行使用,如乙方变更现有规划、改变场地用途,必须书面报甲方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改变场地用途。在合同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禁止使用高架桥底”的有关文件或通知时,乙方应无条件退出场地,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
合同签订后,焜宝公司在涉案场地投入进行了建设,2011年9月20日,焜宝公司向北二环路政队申领《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支付了场地保证金36000元,支付了两个季度的场地使用费。2012年2月20日,焜宝公司向北二环公司支付第二季度场地使用费36720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广州市“6·29”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2]18号):2012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中的溶剂油泄漏,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1]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
自2012年6月29日起,焜宝公司停止经营了一段时间,但未将场地交还北二环公司。2013年4月3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政队向焜宝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焜宝公司存在摆放简易床并住人以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的违章事项,要求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北二环公司陈述,2012年6月29日事件发生后,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了管理,不仅仅是案涉场地,焜宝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场地情况,且无整改,北二环公司也于2013年3月6日发出《解除通知书》,通知与焜宝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焜宝公司违规使用场地事实。在2012年7月5***焜宝公司擅自改变约定场地使用性质,案涉场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仅能用作体育用途,北二环公***焜宝公司将场地用作汽车美容项目,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向焜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焜宝公司也不交租。因为场地比较大,且焜宝公司也有管理,北二环公司不想与焜宝公司产生冲突,所以一直没有强制要求其归还场地。并提供2013年3月26日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函》和2013年6月14日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发出《关于终止的复函》(穗北二环函[2013]22号),函件称,2012年我司在对桥底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场地的情况。我司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但你公司一直未整改。截止2013年2月共拖欠我司9个月场地使用费。我司将于2013年4月1日起终止合同。并要求2013年7月1日前将遗留桥底的物品全部搬走,逾期我司将自行处理。
焜宝公司陈述,火灾后焜宝公司收到北二环公司的通知停用涉案场地及工程,2012年6月29日,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案涉场地及其建设工程。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份,北二环公司为了建设萝岗大桥的高架桥占用案涉场地及其建设工程,当时做出入口。对北二环公司提交的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政队2013年至2019年出具的涉案场地相关整改通知、通告,三性不予确认。焜宝公司从未收到整改通知和合同解除通知,也未将上述场地交还北二环公司。
2018年5月17日,焜宝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就甲方自有物业合作停车场、教练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同意,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大塱村旁)5000平方米场地用于双方合作经营项目场地使用。合作经营期限为2018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合同签订后,**无忧公司向焜宝公司缴纳了押金8万元,焜宝公司也将涉案场地交付给**无忧公司使用,双方无办理交接手续。**无忧公司在该场地进行了部分投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2018年8月5日,焜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方)与驰锋公司股东***、***(乙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靠路边前段约2450平方米场地(大塱村旁)用于双方合作经营球场项目使用场地。合作经营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焜宝公司也将涉案场地交付给驰锋公司使用,驰锋公司在该场地进行了部分投入建设,并按时缴纳租金。
2019年5月,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驰锋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通告》,认为驰锋公司未经路政许可擅自占用桥下空间作为篮球场、羽毛球场、教练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责令三日内自行搬离,恢复桥下空间原貌。(本案中,驰锋公司确认,涉案场地目前没有使用,因为另一关联的(2019)粤0112民初6220号案需要评估鉴定中保护场地,场地还未撤出,已经实际封起来)。
2019年5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向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加强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桥管理的函》(穗埔交函[2019]18号),载明:依据《黄埔区城管局关于开创大道北二环桥底(大塱段)违法设置经营驰锋体育馆及教练场的告知函》,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派出执法人员对驰锋体育馆及教练场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现场查扣涉嫌无证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车辆2台,并进行立案处理。责令其即日起停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关活动。建议北二环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从用地源头进行清理规范,以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2019年6月8日,北二环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停止违法占用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下空间经营教练场行为告知函》,该函称:我司为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下空间的管理单位,自2019年3月以来,贵司未征求我司意见,非法占用该处桥下空间用于教练场经营。要求收到函件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出、清空占用的桥下空间,并将清空的桥下空间交还我司。**公司于2019年6月底将涉案场地交回北二环公司。
另查明:焜宝公司诉北二环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粤0112民初6220号】,焜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焜宝公司与北二环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无效;2.判令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退还用地保证金36000元;3.判令北二环公司赔偿焜宝公司相关损失费用286.957159万元(包括焜宝公司及第三人建设的工程项目);4.评估费用5万元、测绘费32640元、取芯费18550元及诉讼费用由北二环公司承担。该案审理中,焜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要求对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的羽毛球场地等建筑工程现值进行评估。经本院摇珠确定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评估的鉴定机构。因需对涉案建筑物场地现场面积进行测量,本院委托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场地现场面积进行测量。该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人员在实地上确认,出具《场地测量及清点技术报告》,该报告载明合计用地面积11840.30平方米,其中A区用地面积1384.67平方米,清点项目为12;B区用地面积5388.46平方米,清点项目量为16;C1区用地面积2889.65平方米,清点项目为17;C2区用地面积2177.52平方米,清点项目为7。
2020年7月29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场地测量及清点技术报告》出具《评估报告书(初稿)》,本院组织双方对《评估报告书(初稿)》进行质证,双方均提出不同意见,本院将双方相关意见提交鉴定机构并要求其审核答复。2020年11月23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终稿)》。《评估报告书(终稿)》载明:一、承租人焜宝公司建设部分项目(含争议部分)工程现值1973121元;二、次承租人***、***(C1区体育馆)建设部分项目(含争议部分)工程现值333360元;三、次承租人**驾校建设部分项目(含争议部分)工程现值1180207元。本院庭审中对《评估报告书(终稿)》进行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不同质证意见。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均给予回复及解答。
再查明,驰锋公司、***、***诉焜宝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粤0112民初9345号】,驰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驰锋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2.判令焜宝公司退还驰锋公司、***、***己经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64600元和押金人民币58800元,并赔偿驰锋公司、***、***体育场馆的装修工程费用人民币105.66万元以及评估费用人民币15000元(以上租金、押金、装修工程费用和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1395000元);3.判令焜宝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2.8万元。该案尚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合作经营合同》《收款收据》《关于停止违法占用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下空间经营教练场行为的告知函》、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通告》《关于加强北二环高速公路路桥管理的函》《场地测量及清点技术报告》《关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的羽毛球场地等建筑工程现值评估报告书》等书证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北二环公司应将收取的用地保证金退还给焜宝公司,焜宝公司也应将涉案场地交还给北二环公司。焜宝公司将涉案场地分别转租给驰锋公司和**公司,因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签订《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场地管理及使用合同》无效,焜宝公司分别与驰锋公司、**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亦无效。因此,驰锋公司、**公司占有涉案场地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于2019年6月底将其租用5000平方米场地清场并交回北二环公司。驰锋体育公司确认,涉案场地目前没有使用,因评估鉴定原因场地还未撤出,已经实际封起来。据此,北二环公司要求焜宝公司、驰锋公司交还占用的场地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司已将占用场地清场并交回北二环公司,北二环公司要求焜宝公司、**公司交还该部分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场地占用费的问题。虽然合同无效,但焜宝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场地,应支付场地占用费。
首先,场地占用费起算时间认定。北二环公司与焜宝公司之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其中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为建设期,建设期免租。因此,场地占用费的起算点应自2011年9月15日起计算。双方没有提交办理涉案场地的交接手续的证据,根据北二环公司向焜宝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的时间,结合双方的陈述事实,可以确定2011年6月15日北二环公司已向焜宝公司交付涉案场地。焜宝公司认为2011年9月20日取得《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才对涉案场地进行建设,建设期由此顺延,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建设期免租的理由不成立,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确认焜宝公司仅支付了两个季度场地占用费,可见,焜宝公司自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拖欠场地占用费。
其次,关于焜宝公司占用涉案场地期间及范围的认定。一、焜宝公司陈述,2012年6月29日,焜宝公司按北二环公司要求停止使用案涉场地及其建设工程。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份,北二环公司为了建设萝岗大桥的高架桥占用案涉场地及其建设工程,当时做出入口。其实际于2018年3月经北二环公司同意才使用涉案场地,并于2018年5月、8月转租给**公司、驰锋公司。北二环公司陈述2012年6月29日事件发生后,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了管理,焜宝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场地情况,且无整改,北二环公司也于2013年3月6日发出《解除通知书》,通知与焜宝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焜宝公司违规使用场地事实,向焜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焜宝公司也不交租。因为场地比较大,且焜宝公司也有管理,北二环公司不想与焜宝公司产生冲突,所以一直没有强制要求焜宝公司归还场地。但双方均无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份期间,焜宝公司无及时办理涉案场地的交接手续存在过错,对此间场地使用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二环公司既未催促焜宝公司缴纳场地使用费,也未主动收回场地也存在过错,对此间场地使用费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确认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29日期间,焜宝公司使用涉案场地未缴纳使用费的事实。本院酌定焜宝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期间应向北二环公司支付30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二、2018年3月后,焜宝公司确认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场地,应支付场地占用费。鉴于焜宝公司于2018年5月、8月已经将涉案场地转租给**公司、驰锋公司,而**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将其租用5000平方米场地清场并交回北二环公司。因此,焜宝公司应支付北二环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30日共15个月的场地占用费。三、2018年8月5日,焜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方)与驰锋公司股东***、***(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靠路边前段约245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驰锋公司。但根据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出具《场地测量及清点技术报告》载明,C1区(驰锋体育馆)用地面积2889.65平方米,焜宝公司未交回该部分场地,应按照实际占用C1区(驰锋体育馆)用地面积2889.65平方米支付该部分场地的使用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回之日止。
最后,关于场地使用费标准的确定。合同约定场地使用费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第二年起,场地使用费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收。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合焜宝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场地时间段的情况,本院确定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场地使用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4元计算为宜。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回场地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81元计算。
综上,焜宝公司应支付北二环公司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场地使用费620640元【(6120平方米×2.4元×30个月)+(5000平方米×2.4元×15个月)】。2019年7月1日起的场地使用费,以2889.65平方米场地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回场地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81元的标准计算。
关于**公司、悦悦公司民事责任的认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合同***焜宝公司缴纳了相关费用,其与北二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在收到北二环公司的《告知函》后,已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清场并停止使用,并不存在占用场地的情况。悦悦公司即非合同***,也无实际使用涉案场地。据此,北二环公司要求悦悦公司和**公司对焜宝公司占用涉案场地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驰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萝岗大桥桥底占用C1区(驰锋体育馆)用地面积2889.65平方米的场地交还给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场地使用费620640元;
三、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C1区(驰锋体育馆)用地面积2889.65平方米的场地使用费(以2889.65平方米场地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回场地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81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2元,由原告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16元,被告广州焜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46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