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