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8660号
原告: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