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522号
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400000018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137162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宸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