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6民初1240号-1
原告:肃宁县亿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肃宁县
委托人***,男,河北榆***事务所。
委托人**坤,男,河北榆***事务所。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肃宁县亿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肃宁县亿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宁县亿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