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29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29048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