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29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29048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