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96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137162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9048元。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90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