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2929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已退还原告**;保全费15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