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96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137162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9048元以内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290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165元暂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宸旸
书 记 员 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