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69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贝贝,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文,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杨枝新村62-2幢中心商场二层A8-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耀龙。
第三人:陈勇,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带路。
负责人:殳晓仙。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勇、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静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封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