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中油安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430号
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程居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油安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油安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66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中油安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5,398.91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中油安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5,398.91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崔  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