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财保16号
申请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67号中核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石,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系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58号千城·梨香水韵20栋1层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居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8752.2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6453001181820180000167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州邦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香梨大道支行,账号为:88×××19银行账户中价值1608752.2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