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02民初1963号
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18274元由河南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