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3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5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5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47155.13元及利息(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止为622564.89元;以18747155.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6770元,(2024)琼0105民初3176号一案案件受理费147155元,共计18981080.13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
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暂不扣划。
2.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市政府办公区住宅小区二期工程A7栋一层商业用房1-1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72857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4)黔0302执3284号案件首封,本院已向该案送达参与分配函,暂未分得款项。
3.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市政府办公区住宅小区二期工程A1栋一层商业用房1-1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72832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执22174号案件首封,本院已向该案送达参与分配函,暂未分得款项。
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仍剩余工程款18747155.13元及利息(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止为622564.89元;以18747155.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6770元,(2024)琼0105民初3176号一案案件受理费14715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