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谢某某、南城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3执96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白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8219151X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197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5年6月6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4595元、逾期付款损失1554.67元、受理费1312元、违约金1256元(暂计)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25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存款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973财保819-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886222********的账号,上述账户内存款为0。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973财保819-23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f97bbb718e7efbbb@wx.tenpay.com的账号,上述账户内存款为0。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973财保819-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城国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开设的191752578547的银行账号,上述账号内存款为0。 不动产 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依据已生效的(2025)粤1973执保126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远县石正镇石正村高前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464号】及平远县石正镇石正村高前小组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685号】,因上述不动产为农村自建房,暂不处理。 上述账户期限为壹年,动产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