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3执96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白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8219151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973民初12848号民事平均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5年7月7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439.22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受理费1456.02元、利息4012元(暂计)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07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存款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973财保282号-2民事裁定书冻继续结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442015145000********_1的账号,上述账户内存款为0。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973财保282号-2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为4000021419201737174的账号,上述账户内存款为0。
上述账户期限为壹年,动产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