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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某甲公司,中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563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成都某甲公司,中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