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1874号 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青龙观村晶都苑小区24号楼2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中天艺华彩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