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

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38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6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621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8829号民事判决,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7480元及违约金1897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17)粤0112执3820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广州市萝岗区******3号房产,对银行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放于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处的51″液压硫化机导向杆、油缸等设备一批(含BYTG-320/290-90F型加压缸60条、90/63-2090型开合模油缸60条、50/28-1605型升降油缸15条、50/28-1345型升降油缸15条、63/36-750型上环升降油缸、50/28-350下环升降油缸60条、50/32-320(L=100)型活络模油缸30条、导向杆60条)进行拍卖、变卖变价处理,并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4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第二次拍卖,但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18年7月7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将上述设备变卖,变卖期间亦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变卖结束后,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就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发表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上述被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 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