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2192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8元,已减半收取计35.29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