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

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2192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8元,已减半收取计35.29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