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2193号之一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