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2193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是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湖北仙桃**工业园神雾公司基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故本案应移送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交(提)货地点和方式是送到湖北仙桃**工业园神雾公司基地,但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约定了交货地不等同于双方约定了履行地,且被告所依据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韶关市武江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