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2988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成套设备分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机电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成套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