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373号
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