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

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373号 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发冠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