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695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四层425D。
法定代表人:席波。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焦其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 杰
书 记 员 谢玄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