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0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及第三人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实公司)、北京博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北明公司对长城公司提出反诉,长城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北明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长城公司自愿放弃向北明公司主张的《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中314400元违约金的权利,且不再向北明公司追究任何权利义务,双方《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北明公司自愿放弃向长城公司主张的《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中第五笔款104800元及逾期利息的权利,不再向长城公司追究任何权利义务,双方《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博纳通公司自愿放弃向金实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呼叫中心软件产品采购合同》中第五笔尾款94320元的权利,金实公司和博纳公司今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权利义务,《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呼叫中心软件产品采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义务自行终止。在庭审结束后长城公司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且北明公司、金实公司、博纳通公司均无异议,长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结束后北明公司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反诉,且长城公司、金实公司、博纳通公司均无异议,北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8元(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由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8元(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由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新
书记员 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