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82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预交),由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