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296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40DN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会文路永昌中学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8T1M42。 法定代表人:王海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53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376平方米),保全价值130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54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53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376m2),保全价值1300万元。 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1591××××6964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0053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于2023年8月10日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封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376m2),保全价值13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9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