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佳信建设有限公司、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74号(**市场12幢1**04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QU5DX65。 法定代表人:**杭,经理。 被执行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40DN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会文路永昌中学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8T1M42。 法定代表人:王海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佳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9461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350746元,交执行费25961元,转诉讼费12754元。(2023)鲁17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