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960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震